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首付资金压力,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24〕32号),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昆公积金〔2024〕8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政策措施

(一)政策内容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减轻居民首付资金压力。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现房及期房。

(三)可提取人员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的职工,且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买受人或其配偶/共有人或其配偶。

(四)提取额度

1.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房价总额;

2.付款方式为非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首付款金额。

3.个人可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额度可通过“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购房首付款可用余额查询”进行查询。

(五)支付方式

经本人授权后,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六)所需材料及办理地点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缴存职工,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已婚的需提供)及购房所需资料至拟购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二 相关要求

(一)缴存职工申请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缴存职工应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及时将提取用于所购房屋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待确认收款入账成功后,方可解除合同备案。

(二)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取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先行先试,并适时全面推广。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1日